| 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暂行规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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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09-18 09:48 文章来源:兴隆台区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为深入贯彻“十六大”精神,全面落实区第五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,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,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政策,结合我区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鼓励发展效益企业。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,每100万元奖励五万元。
第二条 鼓励开发名牌产品。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、开发全国名牌产品的企业,给子100万元奖励;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,给予20万元奖励;开发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,给予10万元奖励。
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实际投入广告费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,按5%给予补贴,最多不超过50万元。
第三条 鼓励科技创新。省级以上(含省级)高新技术企业,在认定期内(不超过5年);按实缴区本级所得税额给予等额补贴,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。被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的,一次性奖励5万元;被认定为省级新产品的,一次性奖励2万元。
第四条 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。区内企业每创汇1美元,给予0.06元人民币的出口补贴。外商投资企业自批准开业之日起,3年内按其当年实缴区本级企业所得税额,给予等额补贴。
第五条 鼓励域外企业、投资商和自然人来我区独资兴办或联办各类经济实体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,或盘活区内存量资产500万元以上的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两年内按实缴区本级所得税额给予等额未卜贴。
第六条 继续支持油田改制企业加快发展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,税务部门审批,对符合条件的油”田改制企业(安置油田分流职工视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),可继续享受劳服企业优惠政策。
对油田全民企业整建制带资分流新办的独立法人企业,除享受劳服企业政策外,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,给予特殊扶持。
第七条 建立工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。自2003年起,连续5年区财政每年至少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,主要用于企业技改投入补贴、广告补贴、高新枯术成果转化、创业资助等支出。当年技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,按投资额同期银行利息的50%给予一住补贴,最多不超过50万元。
凡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域外科技人员,携带高科技成果、发明专利来我区进行创业的,提供10-20万元的创业风险补贴。
第八条 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。引进境外资金,按实际引资到位额的1%奖励中介组织或个人引进直接投资工业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,按实际引资到位额的1.5%给予奖励;自项目投产之日起,3年内再按实缴本区税金的1%给予奖励。
引进域外直接投资新办的一、三产项目(不含房地产项目),当年固定资
产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,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%给予奖励;待项目建成投产后,当年再按实缴区本级税金的1%给予奖励。
引进域外纳税企业的中介组织或个人,按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金的5%给予一次性奖励,如纳税额度较大,可一事一议。
对引进高科技成果、发明专利、著名商标、知名品牌的中介组织或个人,并使我区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的,3年内按企业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金新增部分的1%给予奖励。
第九条 加大对就业和再就业支持力度。自2003年起,设立就业和再就业补助资金,专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、社会保险、职业介绍、企业用工奖励、小额贷款贴息等支出。
根据国家有关政策,区内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%以上,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,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,税务部门审批,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。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%的,根据实际招用人数,按应缴纳所得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企业所得税。
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联合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的,经区有关部门认定,工商、税务部门审批,3年内免征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,并免收属于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第十条 鼓励企业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。企业在域外、境外聘请高科技人才、高级管理人才,连续在该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且做出突出贡献的,政府一次性给予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l万元政府津贴;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给予2万元政府津贴。
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家激励机制。自2003年起,在区内开展“明星企业家”评比活动,获得“明星企业家”称号的,给予1万元奖励。
连续两年获得兴隆台区“明星企业家”称号,参加学习深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,区政府报销学费,最多不超过5万元。
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,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。以前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。本规定由兴隆台区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。
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员会
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|